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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我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
 资料收集:中国榛子网 新闻类别:政策法规  阅读:4879

各市林业局,绥中县、昌图县林业局,厅内各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是在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基础上,同类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为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加快林业建设、改善生态环境、增加农民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林业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一)在经营范围上有利于产生规模效益。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通过合作将社员分散的山林联合到一起,共同发展林业产业,有利于形成规模经营,产生规模效益。

    (二)在人员组成上有利于形成互补优势。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把具有不同专长的社员组合到一起,形成互补关系,有利于专业化分工合作。

    (三)在生产经营上有利于实现集约化经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有利于推广应用先进技术,配置现代化设施,使用机械化设备,实现集约化经营,提高生产效率。

    (四)在经营管理上有利于实现组织化管理。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有利于开展内部运行机制规范、激励创新机制先进的组织化管理,优化生产要素配置,增加农民投资收益。

    (五)在供销环节上有利于节约成本。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通过采用统一购销模式,降低了采购种子、化肥、农药成本,减少了运输、销售等费用。

    (六)在产业结构上能够优化组合。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使生产、加工、销售等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有机结合,有利于优化林业产业结构,形成稳定的林产品市场供求关系。

    (七)在社会发展上有利于促进新农村建设。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有利于培养和造就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的市场谈判地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强农民的民主管理意识,保障农民民主权利,推动基层民主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八)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全面落实国家有关扶持政策,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九)基本原则。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必须以产权明晰为前提,充分尊重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维护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服务农民为宗旨,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以尊重农民意愿为核心,“民办、民管、民受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以资源增长和农民增收为目标,促进资源增长、农民增收。

  三、加强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扶持

  (十)积极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全省大规模造林绿化、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护、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木本粮油基地建设、生物质能源林建设、碳汇造林等林业工程建设项目,林业基本建设、技术转让、技术改造等项目,应当优先安排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

  (十一)大力扶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应将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林业专项规划,优先享受国家各项扶持政策。

  (十二)鼓励有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科技推广项目。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林木优良品种(系)选育及林木高效丰产栽培技术、森林植被恢复和生态系统构建技术、野生动物驯养繁育技术、森林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技术等林业新品种、新技术推广项目。

  (十三)鼓励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创建知名品牌。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林产品商标注册、品牌创建、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森林可持续经营认证活动。对通过质量标准和认证以及森林可持续经营认证的,林业主管部门应给予奖励。

  (十四)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活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基层林业工作站要指导和帮助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或其成员根据方案依法采伐自有林木。

  (十五)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多渠道融资和森林保险业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监会 保监会 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发展的意见》(沈银发[2009]97号)的要求,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多渠道融资和森林保险业务。

  (十六)依法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实行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依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的资金,应当安排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使用。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应当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中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成员采伐自有林木的,应当逐步降低直至免征育林基金。
  
    四、加强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组织制度保障

  (十七)强化机构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落实工作责任,依法履行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要充分发挥基层林业工作站在服务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中的作用。

    (十八)加强制度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搞好规范化建设,保障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宣传实施力度

    (十九)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建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重大意义、政策法规及典型经验等,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十)采取有效措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做好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政策咨询、指导培训等工作,提高合作社管理人员和社员的综合素质,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力争到“十二五”末,指导全省所有具备合作条件的林农自愿依法组建或加入林业专业合作社。

来源: 辽宁省林业厅林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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