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首届中国森林食品交易博览会优质产品评奖办法(以下简称森交会)优质产品评奖工作,加强啊恩林食品品牌建设,提高森林食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拓展国际、国内市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交会优质产品评选工作遵循总量控制、优中择优和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评选范围为森交会的各类参展森林食品,包括:山野菜、干鲜果、中药材、食用菌、香料、饮料、油料、蜂产品、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产品等九大类森林食品;森林食品保鲜、加工和包装类的设备、技术及产品等。
第四条 本届森交会优质产品评选设金奖和优质产品奖奖项。
第五条 森交会组委会秘书处组建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次优质产品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参评申请
第六条 申报森交会评奖产品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是参展本届林交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
(二)参评产品的各项指标均达国家有关标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具有注册商标和明确标识的包装,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和一定的生产规模,经济效益好。目前生产规模相对较小,但具有市场推广潜力的新产品(品种)也可以参加评奖。
(四)产品质量好、科技含量高、有地方特色,占有一定市场,受消费者欢迎。
(五)可食林产品应达到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其中之一的安全要求,并建立生产档案制度;加工类食品必须提供或出具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质检报告,主要质量指标达到省内同等产品先进水平,三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或抽检不合格。
(六)森林食品保鲜、加工和包装类的设备、技术及产品制造企业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ISO质量体系认证;经过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并合格;产品已达到批量生产、质量稳定;安全性好、外观新颖、制造精良,有市场潜力。
第七条 申报森交会评奖产品须提供的资料:
(一)森交会优质产品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表1)。
(二)企业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商标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三)申报产品若执行企业生产标准,须提供生产标准复印件。
(四)近三年以内县(市、区)以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参评产品的质量安全或质量和卫生检测报告复印件。
(五)森林食品保鲜、加工和包装类的设备、技术及产品制造企业产品须提供鉴定证书、部或省级推广许可证或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产品使用说明书。
(六)对实施质量安全准入制度的28类食品,须提供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包括食用植物油、茶叶、果酒、蜜饯、炒货食品。
(七)经过省级相关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定的产品,须提供审定报告复印件;
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或省级名牌、省级著名商标的森林食品,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已获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可食林产品,须提供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复印件;其它产品获CE、环境标志等认证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八)其他有关材料。
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材料封皮的统一格式(附件1)装订报送。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组团单位的参展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申报。
其他单位、企业直接向林交会执委会秘书处申报。
第九条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申报参评产品的书面推荐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对审核通过的产品填写《首届中国森林食品交易博览会优质产品评奖申报汇总表》(附表2),连同企业报送的其他材料,一同寄(送)至森交会执委会秘书处。
非组团单位的审查由组委会秘书处负责。
第十条 森交会组委会秘书处聘请由相关专家和有关技术监督人员组成若干产品评审组,对通过复审的产品进行综合评审后,提出获奖产品名单及其奖级建议(评奖计分标准见附表3),报评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对各评审组提出的获奖产品名单及其奖级建议进行审定,确定获奖产品,原则上金奖产品不超过申报总量的25%,优质产品将不超过申报总量的35%。
第十二条 获奖产品由森交会组委会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参与森交会优质产品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科学评价、公正评选的原则,做到实事求是,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严禁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森交会优质产品评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森交会组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